去年7月,国务院发布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(草案)》,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。针对《草案》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中放开允许“分栋”计量和“分户”调控的规定,我公司生态居住环境研究所连小侠、肖文静、张传经等人应用本公司研究成果,编写“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意见”并提交国务院法制办。时隔一年,最终被采纳。
《民用建筑节能条例》已经国务院于2008年7月23日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,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。
《条例(草案)》第十八条
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分户室内温度调控装置,并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;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。
各项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方可使用。
终稿《条例》第十八条
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、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;公共建筑还应当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。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当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。
计量装置应当依法检定合格。
《条例(草案)》第二十九条
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,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、用电分项计量装置;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,应当安装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。
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居住建筑进行节能改造,应当安装分栋或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和供热系统调控装置。
终稿《条例》第二十九条
对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进行节能改造,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和用热计量装置;对公共建筑进行节能改造,还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。